趣工作共同工作空間服務條款

趣工作共同工作空間(以下稱「趣工作」)為趣工作有限公司所設立經營,提供工作空間及活動場地租借,並依據下列服務條款提供相關服務,承租前請您詳閱;如完成租用手續,即表示您已經閱讀、瞭解且同意接受遵守趣工作之服務條款全部內容與約定。

趣工作有權因應營運之需求,隨時調整服務條款,除權益有重大影響外,趣工作將不會個別通知。服務條款之最新內容公佈於官網及臉書粉絲頁,您隨時可詳細閱讀,以維護您的權益。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之後繼續使用趣工作提供之服務,將視為您已經閱讀、瞭解且同意接受相關修改及變更。如您不同意趣工作條款之修改或變更,請停止使用趣工作相關服務。



服務條款

  • 趣工作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至晚上6點半,每逢週休二日或國定假日休息,惟固定位包月制或租用辦公室者可自由進出隔間辦公室區域,不受營業時間限制;活動場地租借時間請洽詢現場工作人員。
  • 如遇颱風、天災等情況,依行政院人事局公佈之台北市停班停課標準決定是否照常營業,惟固定位包月制或租用辦公室者應自行衡量,自由選擇是否進出,趣工作並不擔保相關人身安全及財產保管之責任。
  • 收費標準:
 (一)趣工作提供日票、月繳等收費方式,會議室、活動場地按小時計費,獨立辦公室另議並簽訂租賃合約,詳情請洽詢現場工作人員。
 (二)趣工作得視營業狀況保留調整收費標準之權利,並於網站公布之。
  • 收費方式:
  • 趣工作接受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納,若有其他付款方式將另行公佈於官網、臉書粉絲頁及營業現場。
  • 趣工作收到費用後開立統一發票。
  • 如遇退款情況,各銀行所收取之手續費(如轉帳、匯款手續費)需自行吸收,趣工作將直接於退款中扣除手續費用,不另行個別通知。
  • 場地及設備使用規範:
  • 承租者於付清款項後,方能使用租用方案之場地空間及設備。
  • 使用場地內之設備器材時,應以通常合理之方式使用之,並善盡維護保管責任。如發現有損壞故障或應更換耗材等異樣狀況時,應主動向趣工作工作人員告知。
  • 如對於場地及設備之使用時段、使用操作、借用、物品狀態等有任何問題,應向現場工作人員諮詢確認。
  • 如有場地佈置之需要,或需額外時間提早佈置者,應先徵得趣工作同意。
  • 於使用場地及設備後應負回復原先狀態及返還之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情形者,同意負修復及損害賠償之責。
  • 未經趣工作同意,場地之牆面不得塗、寫、釘、掛,既有家具、座椅可搬動,以能復原為原則。
  • 場地允許飲食,惟應保持場地清潔,以俾每一位使用者擁有乾淨舒適之使用環境。若使用場地完畢時未完成場地恢復及清潔(如留有大型垃圾、嘔吐物、餐飲打翻或其他穢物),趣工作保留加計清潔費之權利。
  • 場地允許播放音樂,惟應自行控制音量,並斟酌播放內容以及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不得造成其他使用者或場地之干擾,如違反行政院環保署之噪音標準者或著作權法時,應自行負相關法律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 於場地內舉辦之活動及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依據中華民國菸害防制法規定,室內場地全面禁煙。
  • 未經趣工作同意,不得自行裝置、使用耗電量大或高功率之電器設備(如小冰箱等家電),若有違反造成場地電力限制、跳電或任何損失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事宜。
  • 於使用場地舉辦自身活動期間,負有妥善使用場地及注意所有安全之責任,並自行注意應投保之險種。若造成公共災害或趣工作或第三人之生命、財產受有損害者,或自身舉辦之活動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及違反法律規定者,均由承租者自行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概與趣工作無涉。
  • 承租者不得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
  • 場地並未設置UPS不斷電系統,如因網路品質不良、電信設備故障、網路壅塞、斷電、天災、不可抗力之非人為因素或不可歸責於趣工作之因素而導致承租者之物品損失、遺漏、中斷、缺損、操作或傳輸延誤或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趣工作均不負任何保證及相關責任。
  • 場所內於特定地點設有裝監視器及指紋辨識系統,並有置物箱或附鎖抽屜櫃提供租用,惟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承租者應自行注意並保管,趣工作不負責保管責任。
六、契約條款之終止: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趣工作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本契約條款:
    1.未依規定給付租金或其他應給付之費用。
    2.行為或活動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者。
    3.將場地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轉借或分租予第三人者。
    4.其他嚴重違反服務條款本旨之行為。
  • 趣工作依前項終止本契約條款時,承租者不得請求退還已繳租金及各項費用。

七、其他:
      本契約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之。
八、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商處理之,如需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